山东港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进、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1125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水华路**三箭汇福山庄**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坫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进、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进、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进、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