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煌,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湖南省通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熊先勇,执行董事。
被告:双峰县小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城南金塘巷16号。
法定代表人:胡恒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通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湖南通盛公司)、双峰县小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双峰县小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原告到被告双峰县小森公司施工的龙琅高速项目部从事杂工工作。2020年8月28日,原告在上述项目施工作业时摔伤。事发后,原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受伤后因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从事的工作的地址并非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用人单位被告双峰县小森公司所在地位于娄底市双峰县亦非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任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