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281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学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沈冬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6),执行标的额14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4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81执15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