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陆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6号2幢3层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银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锐,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陆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六元(包括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迟延履行金七千五百六十元,诉讼费一万九千零一十一元,执行费三千一百八十五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