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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杜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陆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6号2幢3层F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勇,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陆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53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因“和解协议”未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改玲
审判员杨瑞青
审判员张剑
二О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