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6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04468G。
法定代表人:周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化立,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川1502民初66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114967元的部分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114967元部分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104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易 恬
书 记 员 张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