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69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04468G。

法定代表人:周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114967元部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51010303000000××××)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114967元部分。

保全申请费104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