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4民初227号
原告:青岛源泉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绒(西安)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源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绒(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源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7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5278.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审判员 董 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