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396号
原告: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4-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88号枫林国际大厦a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