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乐县高崖水库库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昌乐县高崖水库库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县高崖水库库区管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和解并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25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