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476号 起诉人: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4-128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6月13日,本院收到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及运费损失1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0年12月被原告任命为山东天一环保设备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天一环保设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被告紧急辞职,被告在2021年4月10日同洛阳市汉秦管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体化设备加工合同时玩忽职守,合同日期写成了2020年4月10日,甲方没有具体单位名称,甲乙双方都没盖章。被告又发错了货,造成原告损失膜过滤机12000元、运费1100元,由于被告的玩忽职守,签订不合格合同,原告已经失去了法律争取权益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先行申请仲裁,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