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埊之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889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民初2889号 原告: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意公司)与被告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灮公司向全意公司支付服务价款189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和2019年11月18日,全意公*****灮公司签订热气球系留项目包月合同,****灮公司向全意公司提供热气球飞行服务及光雕秀设备一套。2019年11月28日,全意公*****灮公司另签订热气球自由飞补充协议,由全意公*****灮公司提供热气球自由飞服务。共*****灮公司提供3次自由飞,价款为3000元。****灮公司未按约付款,全意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灮公司辩称:1、全意公司供应的光雕秀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灮公司已要求全意公司重新调试或调换设备,故款项不应支付。2、***灮公司已支付了设备款55700元和服务款52500元。3、全意航空未向***灮公司提供3次热气球自由飞服务。4、逾期利息标准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全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全意公*****灮公司另签订热气球系留项目包月合同(2019-10-31),项目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项目地点在浙江安吉***灮艺术公社,热气球数量为2个,项目总费用为105000元,包含运输费、租赁费、人工费、空管审批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食宿、地勤、燃料****灮公司安排,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52500元,飞行15日后付合同价款的50%计52500元。当日,全意公*****灮公司另签订光雕秀设备采购合同,***灮公司向全意公司订购光雕秀设备,未含税总价为1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总货款30%的定金55700元,设备完成后支付总货款的30%即557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40%即74360元。2019年11月28日,全意公*****灮公司签订热气球自由飞补充协议,约定由全意公*****灮公司提供热气球自由飞项目,每架次服务费为1000元,自由飞项目结算在每次起飞前签署,在活动结束后统一支付。当日,全意公*****灮公司还签订热气球系留项目包月合同(2019-11-28),项目日期为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项目地点在浙江安吉***灮艺术公社,热气球数量为1个,项目总费用为52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总价的50%定金26250元,飞行15日后付合同价款50%计26250元。2019年12月9日,全意公*****灮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光雕秀设备已经验收完毕,***灮公司无异议;2、光雕秀设备按照总价167000元支付;3、热气球包月费用按照原合同价格105000元,以上费用总计272000元,***灮公司之前已支付54000元(光雕秀设备),热气球包月费52500元,余款165500元,***灮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完毕。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灮公司已向全意公司支付光雕秀设备款55700元和热气球服务款52500元;第一份气球系留项目包月合同(2019-10-31)已履行完毕,第二份气球系留项目包月合同(2019-11-28),全意公司提供了价款为21000元的热气球服务,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未提供热气球服务。 审理中,全意公司申请其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在***灮项目处担任飞行员,期间因家事未实施飞行,已向***灮公司请假,***灮公司原要求其在年初二补飞,由于疫情未能成行。2019年12月4日,其为***灮公司提供了3架次的自由飞服务,价款为3000元。***灮公司未向其提出过光雕秀设备的异议。2020年6月10日,全意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热气球系留项目包月合同、热气球自由飞补充协议、光雕秀设备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当事人**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全意公*****灮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关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协议书载明“光雕秀设备已经验收完毕,***灮公司无异议”,***灮公司辩称质量存在问题,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设备款111300元(167000元-55700元)应予支付。关于热气球包月飞行服务款,双方认可全意公司已提供的服务价款为73500元(105000元+21000元-52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热气球自由飞服务的价款。全意公司主张为***灮公司提供3次热气球自由飞服务,***灮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全意公司提供了证人**出庭佐证,因**系其员工,与全意航空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全意公司的主张;且根据双方自由飞补充协议约定“自由飞项目结算在每次起飞前签署,在活动结束后统一支付”,全意航空公司亦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以上,全意公*****灮公司提供服务并供应配套产品,***灮公司逾期付款,已属违约。全意公司主张***灮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双方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全意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灮公司的违约程度,本院酌定为赔偿损失标准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损失赔偿的起算时间分段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热气球服务款73500元、货款111300元,合计支付184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由全意公司负担56元,由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