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财保178号
申请人: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599356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煜波,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埊之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剑山村委会旁(剑山村委会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5H9G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埊之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大埊之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埊之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6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65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