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5H,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剑山村委会旁(剑山村委会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4667377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33号华清创意园6栋101(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灮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全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全意公司诉称,为***灮公司定提供热气球飞行和光雕秀服务,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灮公司结欠款项189500元未付。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灮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价款及逾期利息。
***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现有证据所示,全意公司与***灮公司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均载明: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载明的“在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全意公司作为本案起诉方,其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有管辖权。故***灮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浙江***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20)苏0206民初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全意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在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全意公司作为本案起诉方,其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有管辖权。***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