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885号
原告:庆阳化工能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庆阳化工能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庆阳化工能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庆阳化工能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化工能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化工能源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1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