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展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341号 原告: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7190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0792XXXXXX。 法定代表人:占说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5638元,由原告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