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702执5781号
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丹县。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甘州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青龙节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不再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