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9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8359307H,住所地秭归县车管所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