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219号 原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6元,依法减半收取1928元,由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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