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1120号之一 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4HW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车管所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835930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2719元,应退还2694元)、保全费1899元,合计1924元,由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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