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本案在庭审中***变更诉请求,由1464497元变更为764432.18元,利息1616312元变更为80万元,合计1564432.18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9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