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391684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万龙山乡东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5088375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价值12.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