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安交通设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391684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万龙山乡东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5088375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3872.5元。立案之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在芦溪县XXXXXXX未办证不动产,本院已就地查封,因该不动产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5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87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以终本约谈的形式,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综上,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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