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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吉安市青原区新辉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792号 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3916840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司机,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辉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金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9478168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73号汇金广场商铺(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1485783M。 负责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2幢店面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8842997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安市。 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辉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