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安交通设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03民初1035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373916840XX。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736376182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郭 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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