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财保211号
申请人:青岛众诚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合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57E69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北京路57号2**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0761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众诚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37号17号楼2**301户房产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37号17号楼2**301户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