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特49号
申请人: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4#楼9层19、20办公。
法定代表人:**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瑞讯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5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申请人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洋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瑞讯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际洋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榕仲裁463号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瑞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福建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与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福建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6-2017年传输管线及接入层施工服务合作伙伴引入项目框架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2016年至2017年传输管线及接入层施工服务入围合作伙伴单位,负责2016年至2017年传输管线及接入层施工服务入围合作伙伴引入项目的施工,施工服务范围包含省干和本地骨干管线工程、接入层管线工程、专线工程、有线宽带工程及相应配套施工;施工区域为台江40%、闽侯35%;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结算价计算方式为施工费+材料费(若发生)+规费+(施工费+规费+材料费)×税率+安全生产费+表五其他有关费用(若发生),其中施工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规费-税金)×投标报价折扣系数(91%);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单位的竣工审计定案价为准等事宜。之后铁马公司与瑞讯公司签订《2016-2017年度施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约定:瑞讯公司承担铁马公司与中移公司2016-2017传输管线及接入层施工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铁马公司按最终福建中移工程决算价款的94%下达施工成本给瑞讯公司,铁马公司仅支付除施工成本外的税金,其他一切税费由瑞讯公司承担。
2017年6月21日,瑞讯公司与际洋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将中移2017年传输管线及接入层施工项目福州闽侯段劳务分包给乙方,双方约定:甲方按中移审计定稿施工费的81%由乙方计取,其中规费、安全生产费、乙供材料费、补偿费建设单位若未计取折扣,费用由乙方100%计取;工程合作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结算所需开具的税务票据由甲方开具外管证,乙方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各开各税),乙方需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15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任务,在代理区域范围内所有合同涉及工程项目归乙方所有。
本案中,铁马公司与中移公司的合同结算价计算方式为施工费+材料费(若发生)+规费+(施工费+规费+材料费)×税率+安全生产费+表五其他有关费用(若发生),其中施工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规费-税金)×投标报价折扣系数(91%),由此可见铁马公司可得工程款为涉案审计报告中的施工费扣减材料费、规费、税金等费用后再按照折扣系数计取,并非按照审计报告上的施工费直接乘以折扣系数(91%)。而际洋公司的应得工程款项与铁马公司的区别仅在于际洋公司的折扣系数为81%。瑞讯公司自始未向仲裁委委员会提交其与铁马公司的结算资料以及铁马公司支付给瑞讯公司的支付凭证,恶意隐瞒其所得工程款情况,导致福州仲裁委员会未扣减上述不打折扣项目,而是直接以审计报告上的施工费总额乘以折扣系数。
上述足以证实瑞讯公司在案涉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案涉仲裁裁决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瑞讯公司辩称,一、瑞讯公司在福州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提交了与案件相关的协议及结算资料,不存在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瑞讯公司与际洋公司签订的《通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竣工经建设方审计定稿后来计取三方施工劳务费。甲方按审计定稿施工费的81%由乙方计取。”以上协议内容证明双方的结算依据应为工程竣工经建设方审计定稿后来计取。瑞讯公司提供给福州仲裁委会的《项目审定结算表》《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计意见书》,际洋公司也确认《项目审定结算表》统计的项目及数字与《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计意见书》一致,福州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并以双方认可的审计定稿的《工程结算审核书》来认定结算金额是正确的。三、铁马公司和瑞讯公司间结算与际洋公司和瑞讯公司间的结算无关,际洋公司和瑞讯公司的结算是依据双方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不是以铁马公司与瑞讯公司结算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综上所述,瑞讯公司已如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际洋公司因与瑞讯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榕仲裁463号裁决:一、瑞讯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际洋公司支付工程款9334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际洋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际洋公司主张瑞讯公司隐瞒了瑞讯公司与案外人铁马公司的结算资料以及铁马公司向其支付款项的凭证,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案涉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未向***提交;第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请求***责令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交。际洋公司与瑞讯公司在《通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对施工费的计收标准已作明确约定,福州仲裁委员会也是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决,案外人铁马公司与瑞讯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及支付凭证不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依据,且际洋公司在仲裁质证阶段亦认为瑞讯公司与案外人铁马公司的结算约定与际洋公司无关。因此,际洋公司提出的瑞讯公司向***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撤裁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际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雯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