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际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4716号 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福建际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