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4716号
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福建际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建际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