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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县城黄河大道道南农发行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7650066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3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3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被申请人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劳务款23790元。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向***支付拖欠的劳务款。涉案工地为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洛阳江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澜湾项目,这一事实***是知道的。另外,一审庭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法庭询问时的回答也能够证明这一事实。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支付,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故意偏袒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这是严重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款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佐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陈治国 审判员  陈 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