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3民初24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新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黄河大道道南农发行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