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1496号
原告:河南鑫亿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森林半岛53号楼5号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黄河大道道南农发行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鑫亿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电子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鑫亿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