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2315号
原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县城黄河大道道南农发行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7650066X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捞志(曾用名姚捞子),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捞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