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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新安县黄河大道道南农发行东。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住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云港路北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4日生效的(2020)豫0323民初2427号判决,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的账户41×××18_1存款3425.0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