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颐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89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黄河大道道南农发行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原告***与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十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2日晚上,原告在被告***承包被告洛阳江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加班作业时,因光线太暗,原告不慎从楼顶坠落,导致原告胸椎7、9、10压缩性骨折,在新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未列明“各项损失”有哪些具体项目,诉讼请求并不具体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