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1248号
惠水县鑫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加山农旅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吴海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1)黔27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吴海华支付6.727万元及相应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749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909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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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1248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