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某某东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660号
***、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东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东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庄梓、***、***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420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15账户的存款6478411.7元,实际控制金额315613.5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31×××88账户的存款6478411.7元,实际控制金额574257.4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2×××48账户的存款6478411.7元,实际控制金额2787580.2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44×××03账户的存款6478411.7元,实际控制金额305035.8元。。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东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支行20×××56账户的存款25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500000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42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