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七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七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杭州七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欢乐城2号楼1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FABG1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杭州七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71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9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2年10月25日,被执行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10月1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2022年9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2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未控制到人尚未押送看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2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71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973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七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25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