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庭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必浪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庭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506号 原告:杭州必浪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田园公寓16幢1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庭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必浪水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庭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必浪水暖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必浪水暖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必浪水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