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8民初695号
原告:***。
被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民合村金石源石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7门。
法定代表人:吴彦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朱荣锦
审判员  何建文
审判员  孙树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