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2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刚,郊区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3010040002623,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合村金石源石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7门。
法定代表人:吴彦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