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059号
申请人:辽宁岩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4114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汉德,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申请人辽宁岩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汉德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汉德名下银行存款2488595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