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757号
申请人: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淮泗路北侧、镇大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427543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叶 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