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757-1号
原告: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淮泗路北侧、镇大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427543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淮安市。
原告淮安市神龙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许 霞
审 判 员 潘 雷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