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亚慧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金智燕门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406号
申请保全人:昆山市***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浦镇长顺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107512XB。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西江路****房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5007B。
法定代表人:刘立长。
被申请人:昆山亚慧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光电产业园澄湖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78266205。
法定代表人:邹雄伟。
本院在(2020)苏0583民初8292号原告昆山市***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亚慧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园、刘立长、邹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昆山市***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亚慧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园、刘立长、邹琴名下价值18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门窗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亚慧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园、刘立长、邹琴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88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