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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44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北门3199号。
法定代表人:郭子英。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151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民再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369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