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7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9941.32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一、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25日,被执行人签收上述文书,但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过程中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二、2022年8月24日、2022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车辆和股票。 三.2022年8月29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四、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案件,目前正在审查过程,案号为(2022)苏0583破申61号。 五、2022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六、2022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智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3165.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63165.32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航通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