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万国强与被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诚***2幢310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滨江开发区中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2元,减半收取为618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甫
代理审判员付双
代理审判员吴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