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8325号
原告: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04165305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1元,减半收取568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