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02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内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