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81执10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周国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118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310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355501.54元(截止2018年7月15日已产生9355501.54元,之后以20631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9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财富大厦××室、××室、××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权属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另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佰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20631033元及逾期利息9355501.54元(剩余逾期利息以20631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22元,申请执行费97386.53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81执10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